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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

2017年7月20日  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bjasjt.com/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文章来源: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周智文[中山]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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