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2330340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2018年3月26日  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bjasjt.com/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5]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 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 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想要获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请点击 http://www.bjasjt.com/
文章来源: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周智文[中山]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bjasjt.com/news/view.asp?id=910290071233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