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2330340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律师案例

某楼盘盗窃案——缓刑

2019年10月21日  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bjasjt.com/

  某楼盘盗窃案——缓刑

  近期,发生在中山某楼盘的一起盗窃案终于尘埃落定。由于刘某的盗窃导致了被害单位的较大损失,并且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被害单位已经报警。在周智文律师的努力下,刘某最终收获了一个满意的结果(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情景回放】

  2016年10月中旬,刘某见中山市坦洲镇某楼盘的工地的门甚是好看,而正好发现一楼处有一些包装完好的门,于是预谋将这批户内门运回老家自己搞装修使用。11月4日晚8时许,刘某开始行动,电话联系乙物流公司派车到工地楼下,并指使下属邓某和刘某某帮忙将31套户内门及32套门框装上车运出工地。次日,被告人刘某到该物流公司支付运费,要求将上述物品运送至其老家。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得知甲公司已发现材料被偷走并报警了。经过数日的挣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周智文律师之要点分析】

  该案被告人盗窃行为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刘某的盗窃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但是我认为此事还有转机,于是我努力寻找突破口:一是建议刘某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二是主动组织刘某家属一起与被害单位协商,屡次找到被害单位主动道歉、与被害单位就赔偿进行协商,并取得受害单位的刑事谅解书。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只要有一线希望,都不要放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书能为刘某争取到更好的结果,那么这件事就值得坚持下去;三是建议刘某主动归还赃物,最大程度的减少受害单位的损失;四是建议主动交罚金;五、被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告到案后,均供述沉稳,积极悔罪,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六、被告无前科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平时为人诚恳,工作认真。

  最终能够获得这样的结果,也是非常完满,被害单位为此所受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而被告刘某也因此不用坐牢。法律是不留情面的,希望每一个人都不要以身犯险,切莫因为一时贪念而违反法律,食自己所犯下的恶果!柏拉图曾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实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如果在我为案犯辩护过程中能让已然犯罪的人意识到犯罪实乃不可为,也算是预防了再次犯罪,我为此而感到欣慰。

  【编写者的一些话】

  在已经接手这个案子后,周律师恰巧要在广州培训,可周律师秉持着对客户尽责的态度,不辞劳苦,在这段期间内在中山和广州两地来回跑办,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抓紧一切时间为其争取利益。他深知作为一名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尽管来回奔波的劳碌使周律师感到疲惫,但是周律师却丝毫不敢懈怠,紧跟整个案件过程。组织刘某家属积极与被害单位交涉,协商赔偿,促进双方和解;于2016年11月28日周律师就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2017年检察院开始审查起诉,周律师再次帮刘某申请取保候审;5月份,检察院将刘某起诉至法院,同样帮刘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在法庭上,周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种种观点也得到了的法院认可。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审查,最终认定:一、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以非法惩处;二、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态度良好,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刘某积极退赃,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也就是说只要1年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或犯有新罪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


文章来源: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周智文[中山]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bjasjt.com/news/view.asp?id=960715254804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