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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保安队长盗窃模具案扭转局势之法——职务侵占案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9年10月30日  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bjasjt.com/

  外企保安队长盗窃模具案扭转局势之法——职务侵占案检察院撤回起诉

  【办案札记】

  罪名定性、评估鉴定结论、主观故意,是律师辩护中的重要辩点。如果能够紧紧抓住事实,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清晰明了的辩护,司法工作人员会认真听取,采纳。从这起无罪辩例展开讨论。

  据《青海检察》发布,2015年全国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的比率为千分之1.59。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作出工作报告,法院无罪判决率万分之5.7。本起案例属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的案例,其性质等同于法院无罪判决。

  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保安队长,范某是负责公司车辆调度及废品处理。范某得知公司处理一批模具66块,遂与厂外人员合谋,提前让经理签好放行条,与保安队长宋某沟通好给予协助放行。后厂外人员安排车辆到公司,在范某的协助下,将公司的66块模具运走。事发后,因害怕公司调查,范某主动安排车辆将模具运回。2018年6月12日,宋某、范某均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拘。宋某家属找到周智文律师为宋某辩护。

  接受委托后,周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宋某,认为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盗窃罪有误,宋某、范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应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盗窃罪追诉金额为3千元,而职务侵占罪为6万元,盗窃罪比职务侵占罪在定罪量刑上,均重得多。周律师多次联系宋某家属,要求其积极与公司协商和解,因公司模具均已运回,没有造成公司进一步损失,公司的态度趋缓。后经过多次道歉求情协商,在30天内得到公司领导的宽恕,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周律师就本案罪名及情节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检察院将公安机关的定性改变为职务侵占罪。

  审查起诉阶段,周律师提出1、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2、本案范某盗窃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与宋某的不一样,宋某只有盗窃5块模具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5块模具的涉案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3、涉案模具均是被公司淘汰多年的废旧模具。鉴定机构以市场价值评估该批模具价值为29万多元是错误的,与模具的真实价值相差甚远等辩护观点,并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法律意见书。2018年11月1日,检察院同意为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宋某被释放。2018年11月21日,检察院对宋某、范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阶段,第一次庭审时,周律师就本案应定性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宋某只有侵占公司5块模具的主观故意;鉴定机构以市场价值评估涉案模具的评估依据及基础是错误的,应当以废弃模具的价值来作评估等辩护意见。庭审后,合议庭采纳了辩方的上述观点,发函到鉴定机构要求鉴定机构解释价值评估的依据及过程,并要求检察院对涉案模具是否属废弃模具的事实进行补充调查。后公安机关对公司有关人员及模具现状进行了补充侦查,发现公司已经将模具以废品价值处置,出售价不到2万元。评估机构也对自身价值评定经过进行了补充陈述,评定人员是以市场价值估值的,他们不清楚模具是废弃的情况。

  法院又组织了2次庭审,通过第3次庭审,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发表意见。合议庭查明涉案模具确实为废弃模具,不应以市场价值定价的事实,同时查明了宋某只有侵占5块模具的主观故意。因涉案模具出售价值只有不到2万元,而职务侵占罪追诉金额是6万元,本案宋某、范某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9年5月21日,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对宋某、范某的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等同于法院判决无罪。

  【辩护词】

  辩护词

  (2018)粤2071刑初 号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宋某的委托,指派周智文律师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介入本案后,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具体分析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经过综合分析本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如下:

  一、认可起诉书认定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构成盗窃罪的指控。

  根据诉讼证据二卷第4页纪某陈述,范某主要负责车辆调度接送人员以及运送货物。诉讼证据二卷第91页纪某陈述,范某是某某厂的总务课庶务组班长,主要负责车辆调派及庶务其他杂项工作。宋某是我公司的保安队长,主要负责厂区的安全工作,安排保安对出厂的人员、车辆及货物进行清点登记。

  范某供述其是车辆调度员,主要工作是调度厂内的车辆接送人员以及运输货物,另外还负责处理厂内的废品出售。案发前张某经理也称要将涉案模具当废品处理掉,并让范某打价。

  范某利用其在公司调派车辆及运送货物、处理厂内的废品出售的工作职责及对财物的占有,宋某是保安队长,没有履行好安保职责,两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特征。

  二、本案范某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与宋某的不一样,宋某只有侵占5块模具的主观故意。

  根据诉讼证据二卷第48页范某供述,我是假冒有厂商过来拉货,然后拿放行条给宋某看。我因为知道宋某那时缺钱用,我就跟他说可以让拉货的人员多搬几块模具出去当废品卖,到时就多夹带七八块……我当时看他们搬了三块上车后我就跟他们说搬五块就好了。宋某在旁边也听到了,我就跟宋某说就搬5块好了,搬太多容易被发现。

  案发前范某对宋某说是有厂商过来拉货,只是多拿走七八块模具,案发现场,范某对宋某说只多搬5块模具。换言之,在宋某的观念里,车内其他货物是具有手续,公司同意运走的,范某只是多拿了5块模具。范某的说法与宋某的供述一致。

  事后范某也是只给了宋某1000元,宋某所获得利益与范某说仅带走5块模具的说法相吻合。

  如果认定宋某有协助范某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那么宋某侵占的主观故意只有5块模具,因为范某说他只带走5块模具,且只给了宋某1000元好处费。

  案发后,范某将盗窃模具全部拉回时,宋某才知道他侵占了66块废模具,而不是只有5块。司法机关不应按照范某实际侵占的66块模具来对认定宋某罪行。

  案发时范某临时起意或范某事先预谋好,侵占更多的财物行为,属于范某个人的主观故意,宋某并没有这种主观故意。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不宜认定宋某有侵占66块模具的主观故意。

  案发当天,宋某没有履行检查车辆进出的责任的问题。首先,车辆进出厂区大门,检查车辆货物是大门口值班保安的职责,当天宋某并非值班保安。即使宋某检查,发现车辆上有66块模具,但是范某给宋某看过有张某经理签字65块模具的放行条。宋某即使检查车辆货物,也只能知道范某只是多携带走5块模具,不可能知道其他模具也是没有放行条的。

  三、关于涉案66块模具的价值问题

  证据卷1P3公司总务科长纪某证言,“这批模具每一套的价格按新的计算大约是人民币12600元,但这批模具在某某厂的生产车间已经使用了好多年,已经陈旧,现在具体价格不清楚。”

  范某在庭审时供述,案发前公司张某经理已经让他将涉案66块模具以废旧模具处理掉,即当废铁卖掉,范某也已经打价给张经理。涉案66块模具废弃、封存多年,已经没有相应的订单,没有生产价值。

  某某公司2018年12月15日出具有关范某6月1日运送模具实际价值之说明,载明“中山市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进行了价值鉴定,当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市场零售价格293750元。现此批模具已无生产价值,我司已于2018年12月3日当废品处理掉,废品单价为:7380元/吨,66块模具实际重量为2.6375吨,总价格为19464.75元。……请求检察院,法院能把那份物价局估价单不予以考虑,以公司处理模具的实际价值19464.75元为正确数据。”

  上述言词及书证反映,涉案66块模具是废弃多年的废旧模具,没有生产价值,在案发时已经属于废品,现经公司当废品处理掉了。而中山市公安局以市场价值对涉案66块模具进行价格鉴定,每块模具单价达4000元-6500元不等,66块模具价值高达293750元。明显与这批废旧模具的真实价值相关甚远。希望法院能够尊重事实,结合本案证据,依法认定涉案模具属废品,以废品处理价值认定涉案金额。这也是被害单位某某公司的意愿,没有损失任何人的利益,也与事实吻合。

  四、宋某主观上侵占的5块模具的涉案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追诉6万元标准,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即使按评估价值,宋某只侵占5块模具,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每块模具价值约4000-6500元,5块模具价值只有20000-32500元。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较大6万元的追诉标准。宋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如果按照66块模具的废品处理价值19464.75元来认定,宋某只侵占5块模具的价值,就只有1000多元,远远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五、宋某涉案情节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案发前,范某让宋某协助将8块模具放在叉板上,但宋某拒绝范某的协助请求;宋某事前没有对本案的发生参与蓄谋策划;宋某仅是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检查职责,宋某主观上只是放任的心理;宋某没有参与装货、运输、销赃等环节;货车进出厂区,都是范某安排的,宋某没有安排保安人员放行,是范某自己和大门保安沟通的;此外,宋某仅仅获得1000元的好处费,主观上只是一时贪心,贪小便宜,没有侵占巨大财物的目的。因此,在整个事实经过当中,宋某所起作用非常小,范某完全可以将废模具盗窃后运离公司,不需要宋某任何协助。宋某仅起辅助性、次要性作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可以不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六、被告人宋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宋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同事关系融洽,在公司服务多年。本案中宋某只是一时贪念,本质上宋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其改造的可能性较大。宋某本有正经的保安工作,只是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参与动机并不恶劣。宋某没有积极配合的行为,只是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

  七、案发后,宋某主动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事情的经过,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八、宋某事后真诚认错、悔过,积极退赃、退赔,已经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

  被害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出具谅解书,宋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同事关系融洽。2018年6月1日因一时贪念,和他人盗窃公司闲置模具65块出厂,该员提供了方便,并且未做记录。案发后,宋某已积极主动认错悔改。该员在公司服务多年,其家中父母年事已高,孩子尚幼。某某(中山)有限公司现愿意谅解该员的过失,并不再追究宋某的法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九、案发后,宋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公安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多次讯问中平稳供述,认错、悔过态度好,节省司法资源,其具有很强的改造性。

  十、宋某没有前科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

  十一、宋某曾因交通事故受伤,目前仍有钢钉在体内,需要及时做手术治疗。宋某家中还有年老多病的父母和年幼的小孩,需要其承担起家庭的重担。

  综上,宋某参与侵占公司财产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宋某的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结合其在本案中具有的诸多从轻情节,可以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法院认定宋某构成犯罪,宋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建议法院对宋某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9年 月 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贵院受案调查的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现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宋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宋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充分参考:

  一、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根据诉讼证据二卷第4页纪某陈述,范某主要负责车辆调度接送人员以及运送货物。诉讼证据二卷第91页纪某陈述,范某是威霖厂的总务课庶务组班长,主要负责车辆调派及庶务其他杂项工作。宋某是我公司的保安队长,主要负责厂区的安全工作,安排保安对出厂的人员、车辆及货物进行清点登记。

  范某利用其在公司调派车辆及运送货物的工作职责,宋某是保安队长,没有履行好安保职责,两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特征。

  二、本案范某盗窃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与宋某的不一样,宋某只有盗窃5块模具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5块模具的涉案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诉讼证据二卷第48页范某供述,我是假冒有厂商过来拉货,然后拿放行条给宋某看。我因为知道宋某那时缺钱用,我就跟他说可以让拉货的人员多搬几块模具出去当废品卖,到时就多夹带七八块……我当时看他们搬了三块上车后我就跟他们说搬五块就好了。宋某在旁边也听到了,我就跟宋某说就搬5块好了,搬太多容易被发现。

  案发前范某对宋某说是有厂商过来拉货,只是多拿走七八块模具,案发现场,范某对宋某说只多搬5块模具。换言之,在宋某的观念里,车内其他模具有手续的,公司同意运走的,范某只是多拿了5块模具。范某的说法与宋某的供述一致。

  事后范某也是只给宋某1000元,宋某所获得利益与范某说仅带走5块模具的说法相吻合。

  宋某从头到尾,没有协助范某的行为,只是看到了范某在搬货。如果宋某看到而不向公司汇报的行为,视同协助行为,那么其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只有5块模具,因为范某说他只带走5块模具,且只给了宋某1000元好处费。

  案发后,范某将盗窃模具全部拉回时,宋某才知道他盗窃的是65块废模具,而不是只有5块。司法机关不应按照范某实际盗窃的65块模具来对宋某定罪量刑。

  案发时范某临时起意或范某事先预谋好,盗窃更多的财物行为,属于范某个人的主观故意,宋某并没有这种主观故意。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不宜认定宋某有盗窃65块模具的主观故意。

  2、涉案模具均是被公司淘汰多年的废旧模具,甚至有些废旧模具已弃置8-10年以上。经评估鉴定,每块模具价值4000多元至6000多元不等,65块模具总价值29万多元。但因这批废旧模具不具有利用价值,评估公司在评估时没有客观评价,仍以市场价值评估,与模具的真实价值相差甚远。

  3、即使按评估价值,宋某只有偷窃5块模具的故意,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每块模具价值约4000多元至6000多元,5块模具价值只有2-4万元,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较大6万元的追诉标准。宋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范某利用职务侵占公司65块废旧模具的行为,宋某与范某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无共同的故意,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故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1、案发前一天范某让宋某协助将8块模具放在叉板上,方便他明天用叉车叉上货车实施盗窃。但宋某拒绝范某的协助请求。次日,宋某只是巡逻到现场,发现了范某安排了车辆过来装废模具。范某有向宋某出示放行条。由始至终,宋某没有任何协助行为。

  2、宋某没有安排大门保安不登记涉案车辆,也没有安排保安给涉案车辆放行的行为。因为范某在公司的职责就是调派车辆及运送货物,保安一般不会对范某运送货物出厂过问太多。宋某在案发后对保安人员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宋某没有安排放行、要求不登记涉案车辆的事实。

  3、宋某在共同犯罪中也没有起任何作用,范某完全可以将废模具盗窃后运离公司,不需要宋某任何协助。宋某巡逻到开发大楼,只是刚好碰到了范某装车而已。如果认定宋某构成犯罪,宋某是从犯。

  四、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8年6月12日,宋某和公司工作人员一起主动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事情的经过,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宋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宋某情节较轻,属于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

  五、宋某事后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已经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

  被害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出具谅解书,宋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同事关系融洽。2018年6月1日因一时贪念,和他人盗窃公司闲置模具65块出厂,该员提供了方便,并且未做记录。案发后,宋某已积极主动认错悔改。该员在公司服务多年,其家中父母年事已高,孩子尚幼。威霖(中山)有限公司现愿意谅解该员的过失,并不再追究宋某的法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被害公司已经对宋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宋某是公司保安队长,在公司服务多年,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同事关系融洽。宋某因一时贪念参与本案,只是提供了方便,未做记录。宋某也主动向公司认错悔改。被害公司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宋某的法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

  六、宋某社会危害性较低。

  宋某本有正经的保安工作,只是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犯罪动机并不恶劣,其主观上也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宋某没有积极配合的盗窃行为,只是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

  七、宋某曾因交通事故受伤,目前仍有钢钉在体内,需要及时做手术治疗。宋某家中还有年老多病的父母和年幼的小孩,对宋某从轻处罚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支撑起家庭的重担,及时进行治疗,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八、宋某于2018年6月11日被刑拘,至今已有3个月,他已经因为此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综上,结合宋某在本案中各种情节,宋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罪行,并如实供述整个案发经过,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其次,宋某从涉案的5块模具中只分取较少的金额,涉案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且不是主犯;此外,宋某积极退赃、退赔,弥补公司的损失,已经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最后,宋某是初次涉案,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极高的改造性。因此,辩护人认为宋某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故申请对其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贵院对宋某不起诉。

  此致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所

  律师

  2018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周智文[中山]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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