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2330340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律师案例

高龄老人强制猥亵案-缓刑

2020年2月21日  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bjasjt.com/

  【案例要旨】

  检察院指控甲在家里休息时,见被害人乙进其房间玩耍,遂掏出阴茎对着乙,伸手进乙裤子内抚摸乙阴部,后射精到乙裤子上。认为甲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也悔过认罪。周智文律师作为甲的辩护人。提出甲有自首情节,一直稳定供述,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但对方索赔额奇高,无前科,甲已经年满75岁,且身患重疾多次进ICU抢救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并建议对甲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同意对甲从轻处罚,并对甲适用了缓刑。

  【辩护要点】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明知乙父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公安机关到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猥亵的犯罪事实,符合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的自首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自第一次询问至开庭都未做任何狡辩,积极认罪,认罪态度很好。

  3、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自己因一时冲动犯罪的行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非。

  4、被告人愿意积极的赔偿受害人,希望能够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已经年近76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被告人此前一直是守法公民,从未因违法乱纪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此次也是因为法律意识单薄,一时冲动,是初犯、偶犯。

  7、被告人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8、被告人患有重病,不适宜在关押看守所或监狱服刑。被告人已经76年高龄,心脏曾做过搭桥手术,近几年身体状况特别差,出现过两次爆血管,差点危及生命,经常患病毒性感冒、咳嗽,很难治愈。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因身体疾病严重,看守所也不收留,被取保候审,到大医院治疗。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经多次到医院急救,且有5-6次在ICU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刑法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立法目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另外,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同时更利于教育被告人,助其改过自新。


文章来源: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周智文[中山]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bjasjt.com/news/view.asp?id=971446941485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