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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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实施组织传销

2018年1月7日  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bjasjt.com/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微信软件成了人们方便交流交友的一个平台,但是在这些网络交友工具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有很多弊端,现如今,违法犯罪分子把微信作为“犯罪新工具”,他们抓住这个软件的普遍性和私密性等特点,大规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通常以 “代理商'为名实施违法行为。   一、“微信”传销的犯罪手法及特点  (一)传销人员多数为年轻人。“微信”是当下最受年轻人亲睐和普遍接受使用的聊天软件。利用“微信”作案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思想灵活,能在短时间内博得受害人的信任之后,为进一步实施犯罪做好铺垫。   (二)传销手段多样化。犯罪分子通过微信软件里的漂流瓶、通讯录、摇一摇、附近人等功能,搜索受害人进行实施犯罪。   (三)微信传销成功率高且成本低、风险小的特点。1.犯罪分子只要在“微信”上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邀请受害人参加所谓的免费微信行销培训会,利用培训班这个说词对前来参加的人员进行洗脑,引诱、欺骗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防范意识,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微信犯罪的成功率较高。2.犯罪分子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就能实施犯罪行为有一部手机即可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成本低。3.犯罪分子在“微信”上都使用虚假身份,在微信资料中无法核实到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犯法行为也不易被发现,所以犯罪的风险小。  二、防范“微信”传销的方法   (一)高收益常常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往往蕴藏着巨大的隐患,因此市民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二)对于打着“资本运作”等各类名义的投资活动,要特别提高警惕,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避免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周智文[中山]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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