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网购一支气罐枪,野外打鸟时遇到民警盘查仓皇逃跑,在反抗民警抓捕过程中,张某某用随身刀具扎伤民警。近日,涉嫌妨害公务的张某某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依法判决。
四十五岁的张某某特别怀念小时候拿枪打鸟玩的日子,为了再重新体验一下童趣,张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一支气罐枪、一包钢珠和一个打气筒。装备到手后,张某某便开车来到丰台区青龙湖边的野草地打鸟。民警巡逻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持有枪状物,亮明身份后便上前盘查,心虚的张某某立即上车准备逃窜。在民警抓捕过程中,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短刀将民警的大腿扎伤。最终在过路群众的协助下,警民联手将张某某制服。后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气罐枪系枪支。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张某某仅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法院依法判决。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切莫因一时兴起非法持有枪支,构成犯罪。(张洪业、马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