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2330340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醉酒男子辱骂殴打民警毁坏救护设备被批捕

2018年3月24日  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bjasjt.com/

贾某因醉酒后在昌平区某火锅店摔倒,与火锅店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在民警和救护车赶到处理现场时,贾某拒绝接受治疗,对救护人员进行漫骂,还将救护车内的监护仪器、药箱及药品等物砸毁,民警上前制止时,贾某还对民警进行漫骂、撕扯、踢打。日前,贾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悉,贾某2004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4日晚,贾某和朋友在昌平区东关一家火锅店吃饭,准备结账离开时因醉酒,不慎滑倒在包厢内,并因此与火锅店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在长时间协商不成之后,火锅店经理打110报警了,并将贾某抬到了大厅沙发上休息。民警赶到后,立即进行现场调解,并告知贾某和朋友可以先去医院看病,之后再和火锅店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诉讼。救护车赶到后,工作人员先将贾某送上了救护车,但贾某朋友不听民警劝说,依然在店内争执,要求火锅店派人陪同去医院看病。
正在众人协商的时候,贾某在车里突然坐了起来,辱骂医生并拉拽医生衣服。因车内只有一名医生,故医生赶紧跑去店里叫人。在此期间,贾某将救护车内设备和监护仪的线扯断,并将很多药品和医疗设备打翻在地,造成大量医用设备和药品被损毁,经鉴定损失近一万元。民警赶到阻止贾某时,贾某又对民警进行殴打,撕扯民警衣服,造成两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日前,贾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罪嫌疑人贾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贾某暴力殴打民警,阻碍民警执法活动,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按照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示,过度饮酒不仅损害了身体健康,而且使人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易引起纠纷,一旦矛盾激化,极易导致严重的斗殴、伤害等案件的发生。因此饮酒要适量,不可过分醉酒从而丧失对自己行动的控制力。


文章来源: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周智文[中山]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bjasjt.com/news/view.asp?id=909533638035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