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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辩护与一般罪名辩护的区别

2018年3月26日  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bjasjt.com/
一、职务犯罪释义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本文笔者所表述的主要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中的一些心得。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三、职务犯罪辩护与一般罪名辩护的区别
1、专业从事职务犯罪辩护工作与研究。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都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罪名之一,因为本章节犯罪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护时,就本章节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犯罪成因,辩护技巧,已经非常熟悉。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犯罪的实际辩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类犯罪从事深度辩护,从而达到最好的刑事辩护作用。而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因为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种类繁多,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可能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从事多次辩护却不是很多。虽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罪名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受贿罪量刑标准),处罚标准,犯罪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虽然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个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复办理。
2、本类犯罪前提是纪检机关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
本类犯罪前提是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这是与其他类型犯罪侦查机关的最大不同之处。因为除本类犯罪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先行立案侦查,而本类犯罪先期都是纪委先行调查,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因为介入的先期机关不同,这就区别了其他刑事律师的不同工作方向。虽然律师不可以在双规期间会见嫌疑人,但是双规期间的到移送后证据的认定,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公安机关前期介入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以上是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与其他罪名犯罪辩护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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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周智文[中山]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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