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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陌陌组织卖淫案——减刑、变更罪名

2019年10月16日  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bjasjt.com/

  微信、陌陌组织卖淫案——减刑、变更罪名

  【案件要旨】

  2016年5月起,被告人杨某等人通过微信、陌陌等软件招揽嫖客,组织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被告人何某等参与该店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女进行性交易。6月26日至7月5日期间,该店组织卖淫达134次,收取嫖资额逾50324元。同年7月6日,公安人员在该店内抓获何某等人。检察院指控何某等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

  法院一审阶段,何某委托周智文律师辩护。周律师提出何某参与犯罪时间短,所起作用次要,是从犯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采纳周律师主要辩护观点,变更了检察院指控组织卖淫的罪名,判决何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院指控】

  2016年5月初至5月底期间,被告人杨某、陈某提供位于中山市西区某商铺作为窝点,伙同被告人何某等人通过微信、陌陌等软件,组织魏某、周某某、宋某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徐某负责全面管理,薛某负责收银管账、招揽嫖客、安排卖淫女,何某、徐某、刘某负责招揽嫖客、运送卖淫女,仅在同年5月6日和5月11日组织他人卖淫活动达6次,收取赃款共2700元。同年6月1日起,杨某、陈某以每月收取1万元作为保护费,将上述养生馆交给徐某经营,同年6月26日至7月5日期间,养生馆以上述方式组织他人卖淫达134次,收取赃款共计50324元。公安人员于同年7月6日在上述养生馆抓获何某等人。公诉机关认为何某等人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

  一、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时间短,只参与了接送女孩子,所起作用非常次要,是从犯。

  被告人何某是2017年6月底才到金妹足浴的,参与本案的时间非常短。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何某在之前有在金妹足浴接送过女孩子。

  2017年6月,被告人何某因离职,一时找不到工作,应朋友要求来到金妹足浴,过来前其并不知道金妹足浴是让女孩子卖淫的。来到后,其没有工作,才被逼待在金妹足浴。在空闲时,受被告人徐某安排,接送过卖淫女几次去卖淫。

  本案组织卖淫的老板是被告人杨某、陈某,负责管理经营的是被告人徐某,负责财务及日常管理的是被告人薛某,被告人何某只是接送了卖淫女卖淫,而且只有几次,犯罪情形比较轻。

  二、被告人何某年仅23岁,涉世不深。被告人何某是因短时没有工作,暂时投靠朋友徐某,在生活困难时,受到徐某的指使才参与了几次接送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

  三、自小,被告人何某父母就离异,由被告人何某父亲抚养,被告人何某没有受到什么教育,很多事情也不懂,也没有人教他。被告人何某文化水平低,其法律意识也很淡薄。被告人何某向辩护人表示,其并不知道送女孩子卖淫,也可以构成违法犯罪的。如果早知道会构成犯罪,其一定不会去做,也不敢去做的。

  四、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也不是老板、股东,何某没有获得任何利益,连这段时间的工资也没有收到。

  ……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何某是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的观点,并变更了检察院指控何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认为何某仅构成协助协助卖淫罪,依法判决何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文章来源: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周智文[中山]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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