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此案例是利用微信号登录赌博软件,按照软件设定的赌博方式、赔率组建微信赌博群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众多,且赌资高达900多万。检察院指控高某是主犯,同案人指证高某是占股份额最多,是大老板。周智文律师接受委托后,为高某作有罪罪轻辩护,高某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对认为高某是开设赌场大老板,占股最多,作用最大的事实及作用地位有异议。法院判决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他同案人员的刑期相当。网络开设赌场赌资3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严重,法定型3-10年,本案赌资金额900多万,仍在起点型判处,判决结果较为理想。
【案情事实】
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高某伙同谢某、林某、王某(均已判决)在中山市东区某房内,利用微信号登录某软件,按照软件设定的赌博方式、赔率组建微信赌博群开设赌场,利用支付宝账号170*(开户人林某1)和151*(开户人林某)分别收受和返还参賭人员賭资,被告人高某负责为网络赌场垫资并占股,管理谢某、林某、王某及后加入该团伙的谢某1(已判决)共同维持网络赌场运作。2017年10月1日,上述人员搬近至由王某承租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某房内继续运营网络赌场。同年10月15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将谢某,林某、王某及谢某1抓获,并当场缴获银行卡5张、电脑1台笔记本1本等物(均已没收)经统计,上述支付宝账号返还参賭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9396186.03元。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西区某足浴店抓获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子惩处。被告人高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是从犯,经查,被告人高某负责网络赌场的垫资并占股,管理网络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该辩称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有坦白情节,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