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收转款涉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
【办案札记】
帮朋友收款、转账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我们应当注意款项的来源是否合法。如果是犯罪所得的款项而协助转移了,就会牵涉到犯罪当中,面临牢狱之灾。
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作出工作报告,检察院不批捕率约为10.3%。本起案例属检察院不批捕的案例。
杨某应朋友林某要求,多次给林某提供银行账户收款,收款后多次协助林某将款项转至林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后因涉案款项为诈骗所得,杨某因协助转账赃款被抓。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后,杨某姐姐找来周智文律师为杨某辩护。
周律师多次会见了杨某,了解到杨某有协助收款转款的行为,但其不清楚款项来源,不知林某诈骗的犯罪行为。周律师就本案事实整理了详细的法律意见,提出:1、杨某主观上认为林某让其转账是为了刷流量。林某让杨某转账时,曾说林某做赌博网站要刷流量,让杨某协助走一下流水,刷些流量;2、杨某并不知情林某是否实施诈骗行为,也不知情所转账钱款是否来源于诈骗所得。杨某与具体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3、杨某收取林某的款项,部分为借款的还款金额,部分是林某给杨某住院的红包等辩点。
周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罪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
2019年1月31日,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当日,杨某被公安机关释放。